出售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的法律思考
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认为处罚不当。其实类似的案例媒体报道不少,比如,安徽合肥多家餐饮店因为上新了凉拌*瓜,被市场监督局罚款元,尤其是福建莆田卢某、河南洛阳杨某因油条不合格被罚款0元。就陕西榆林也有20多家个体蔬菜贩子被“天价处罚”。
首先,从法律方面来看是否处罚不当?法制社会当然要处处依法,而上述相关“天价处罚”都有法律依据,单纯地说“处罚不当”似乎确实不妥当。相关执法人员肯定也会觉得冤枉。依法执法之错,首先是立法之错。
其次,从情理方面来看是否处罚不当?从当事人自己的角度说确实重了,“自己有错误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多元。”从群众的角度看恐怕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食品安全无小事,应该重罚,否则难以杜绝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和平常百姓家的餐桌;如果说错,错在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关没有错。可能多数人认为:如此处罚一个蔬菜公司或大批发商会感觉很正常,处罚一个蔬菜小个体贩子可能就难以接受。
其实任何行*执法行为都应当讲究比例原则。对一个小个体蔬菜贩子如此“高价处罚”,明显违反比例原则。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是制定所有行*处罚法规的“根本法”,任何行*法规处罚条款的设定都不能与之相抵触。该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小商贩找不到上面的“大商家”,就同等力度处罚小贩子,显然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大商家与小贩子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小贩子“代人(大商家)受过”也违反法理。
想当年讨论食品立法时,各种声音今犹在耳,什么要“严处重罚”,向某国学习,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罚得倾家荡产……有些法规正是在这样的声音中出台的。
解决任何社会问题,都不能脱离国情实际,要综合治理,法律不是万能的,依靠它就能解决所有社会管理问题。当然,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律、尤其是行*法也不是都用来处罚人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也是法的主要功能,依靠其强制力处罚人只是法的功能之一。
行*处罚(罚款)本身不是目的,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其他相关人产生教育性影响,从而减少违法行为。如果处罚只讲经济效益,把它作为创收的任务来完成,这种执法肯定要偏离立法本意。从上述意义上说执法者“有权也不能任性”,要有自己的执法理念,不仅要考虑法理,也要考虑情理和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次舆情发酵想必必然会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酷法”未必适合中国国情。通过处罚使人致贫,使弱势群体倾家荡产也不应该是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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