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律师行*处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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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的老农领了“天价罚单”——2次罚款合并10万元。不过,法院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据福建日报报道,年9月11日,家住福建闽侯的陈依伯花.5元购买了70斤芹菜,并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某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

某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购买了7.5斤陈依伯的芹菜,但在隔天的抽检中,被发现农残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不合格。

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年2月8日,陈依伯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年4月22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处罚决定书》,没收陈依伯违法所得14元,罚款5万元。

因陈依伯未主动缴纳罚款,年12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今年2月14日,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闽侯法院认为,陈依伯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处罚决定,处罚畸重。

此外,在行*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杨高州律师告诉“法度law”,食品安全无小事,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处罚,应当坚持从严处罚。但根据依法行*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杨高州律师说,对于菜农销售的芹菜属于农产品还是食品的定性,直接影响到行*机关作出处罚时的罚款数额,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5万元的罚款属于最低起罚点。如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则相应的罚款数额为元起。实践中,对于菜农种植销售的芹菜,一般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不过杨高州律师提到,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处罚,也应当遵守《行*处罚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年修订实施的《行*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处罚。这类情形行*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查明并予以考虑。

“该案中,涉案的行*处罚决定未经过行*复议、行*诉讼司法审查程序,在非诉执行程序中,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处罚决定在作出时存在相应的情形未予考虑、程序违法等情形,裁定不准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杨高州律师表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年6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朱女士购进15斤芹菜对外销售,但经抽样检验,*死蜱不符合GB-标准要求。除抽样备样的3斤芹菜外,剩余12斤芹菜已售完,朱女士获利7.5元,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罚款5万元。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女士没收朱女士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缴纳罚款人民币5万元。

去年,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例如,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卖出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

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曾就上述“芹菜案”承认,在处罚上过罚不当。

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年以来食品类行*处罚台账显示,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21起,但案值为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

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处罚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指导意见》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行*处罚的裁量情形作出修订。增加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减少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行*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

此外,《指导意见》增加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首违不罚”的规定,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

对于“过罚不当”现象,杨高州律师告诉“法度law”,行*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坚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比例原则等。同时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既要调查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定的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要调查是否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形,更要保障行*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程序性权利,保障执法的合法性与力度,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全面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在裁量权的范围内,体现出执法的温度。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杨轶群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行*处罚的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机关有效实施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罚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的行为予以惩戒,而不是为了收取罚款、完成指标任务。执法部门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执法的目的应当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能是“赚钱”。

杨轶群律师说,执法部门不能颠倒“罚”与“管”之间的关系。简单粗暴地以罚代管,不仅不能起到好的示范作用,反而会对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刘沛文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行*处罚既要合法、更要合理。机械的法律条文只能解决行*处罚合法性问题,但不能解决合理性问题。部分个案处罚畸重,冲击了老百姓朴素的法价值情感,从更大的角度来说,这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市场的稳定性。行*处罚不仅仅只做到不违反法律的刚性规定,更要考虑合理性,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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